第四七四章 为人父母者……-《大明1805》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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朱简炎操控着朝堂各方的力量,完成了新一轮的妥协和折中。
就如朱仲梁预料的那样,基本的普遍免税条件,从完全无违法记录改成了无犯罪记录,同时要求无偷逃税款记录。
还把追溯的时间从发生之时以前的终生,改成了最近的十年以内。
不过,既然是妥协,那就不可能只有一方让步。
免税的条款变的宽松了,那免税的额度就同步降低了。
普遍免税点从二十五万银钞降低到了五万银钞。
五万银钞相当于后世五百万人民币,职业掌柜和高级经理们就能攒下这些产业了
相当于把遗产税从纯对贵族和东家,直接降低到了高级白领的范畴。
这样修改后的方案,就是五万银钞以下的遗产,只要继承人和被继承人双方,在过去十年内都没有犯罪记录,没有偷逃税款的记录,就不需要交税了。
五万银钞以上部分择减免一半。
五万银钞到二十五万银钞之间部分,税率百分之五。
二十五万银钞到一百万银钞之间部分,税率百分之十。
一百万到五百万银钞之间的部分,税率百分之十五。
五百万银钞以上部分,税率百分之二十。
并且将这部分普遍减免的部分,从先交后退改成了直接免征。
以避免当年贷款交税,第二年退税还款的麻烦。
因为这部分比例也是固定的,条件也是硬性的,所以直接不征也不会有影响。
其他的,由布政使司、礼部、皇帝特批的退税部分,仍然要先交后退。
缴纳方案相关的规定,也直接参考了太上皇的建议。
对于股权类型的遗产,可以直接按照比例上缴股份。
同时大明银行专门开设遗产税贷款,向没有足够流动资金的继承人提供贷款。
还有朱仲梁提出的资本推恩令。
五个以上继承人平均分割继承遗产的情况下,按照遗产数额的百分之七十五核算继承税。
十个以上继承人平均分割遗产,按照遗产数额百分之五十核算继承税。
最后,还增加了新的额外的免征条件。
在继承人个人名下没有房屋的情况下,继承获得的唯一住房不需要交税。
如果普通人本来就住在父母名下的房子中,父母去世之后子女如果交不起遗产税,反而要被赶出门的情况,通过这个规定被避免了。
赠予税方面,基本普遍免税的条件与继承税同步修订,从终身无违法记录改成了最近无年以内无犯罪记录和偷逃税款记录。
基本普遍免征节点,也从一万银钞降低到了一千银钞。
对于符合条件的人员,免征一千银钞以下的赠予税。
全年赠予数额一千银钞以下的,本来就是免税的。
所以除非经常性的向他人赠送大额资产,否则这个符合条件的普遍免征的对起征点的意义影响不大。
也是因为相应的条件本来就足够低,三年以内就足够了。
对于一千银钞以上的赠予,税率同样降低一半。
一千银钞到一万银钞之间,实际税率百分之五。
一万银钞到十万银钞之间的部分,税率百分之十。
十万银钞到一百万之间的部分,税率百分之二十。
缴纳方法仍然是赠与人缴纳。
既然有能力赠予他人大额资产,就有能力提前准备好相应的税款,否则就不要瞎折腾。
赠予税其他的规定,也与遗产税做了类似的调整。
不过额外添加了朱靖垣最初和朱仲梁讨论时提出的方案。
普通人可以选择,在朝廷公证机构的公正下,在生前就将部分资产传承给子女。
这部分税款不按照赠予税率来征收,而是按照遗产税来征收。
但是一旦赠予完成,就不能再次退还,否则要征收赠予税。
而且,任何人与自己的特定继承人,都只有一次生前赠予继承机会。
换句话说,父母对每个孩子,在自己活着的时候,都只能分给他一次家产。
否则就要交赠予税,或者在生前立遗嘱,那个孩子在自己死后就可以按照遗嘱再拿一份。
(本章完)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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